烟台市大数据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6-02-19 10:40 来源:市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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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大数据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大数据局:

《烟台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大数据局

2026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6〕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各主体责任分工

(一)相关释义。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

授权运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实施机构是指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市数据管理部门为全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实施机构。

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

公共数据资源提供单位(以下简称“数据提供单位”)是指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单位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统一管理。

开发利用机构是指基于应用场景需求,对运营机构提供的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开发利用的各类法人组织。

(二)实施机构职责。

1.整体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实施,统筹组织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运营机构资质审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成效评估、供数机制建立等相关工作。

2.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直接进入市场,强化对运营机构涉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内控审计。

3.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运营机构安全监督检查,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

4.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其他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运营机构职责。

1.履行授权范围内的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治理,建立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能力清单,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积极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再开发,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3.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要求,做好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

4.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保护公共数据安全。

5.明确开发利用机构准入条件等要求,严防数据风险。

(四)数据提供单位职责。

1.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公共数据资源汇聚、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所属单位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管理工作。

2.明确本部门承担公共数据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会同实施机构对运营机构提出的公共数据资源需求申请进行审核。

3.负责确定不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

4.落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其他工作要求。

(五)相关部门职责。

1.发改部门会同实施机构提出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申请,报上级有关部门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

2.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数据资产综合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数据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入等管理,并开展监督检查。

3.网信、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业务监管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授权运营内容。

1.授权运营模式。为便于统一管理,提高授权运营工作效率,我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采用整体授权模式,将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统一授权给一个法人组织。

2.授权运营期限。我市授权运营期限确定为5年,授权期满后,应按程序重新选择运营机构。

3.授权运营数据范围。除涉密数据外,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均纳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范围。授权运营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权益等。如因涉密或有明确要求不能授权运营的,由数据提供单位提供说明,经实施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不列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范围。供水、供气、供电、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加强运营机构管理。

1.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法人组织,可申请成为运营机构:

(1)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

(2)具备相应的系统建设运维、数据应用合规监测、应急处置能力;

(3)具备专业技术队伍服务能力;

(4)已建立安全保障制度,具备数据安全防护能力,近三年未发生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数据安全事件;

(5)符合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其他规定要求。

2.运营机构的选择流程。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的选择原则上由实施机构以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

(1)发布通告。实施机构在公开渠道上发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遴选通告,明确运营机构的申报条件和有关要求。

(2)提交申请。申报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申请,包含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公共数据运营平台运营模块建设方案、运营方案、信用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质材料。

(3)公开遴选。实施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结果向社会公示。

(4)协议签订备案。公示无异议,经实施机构集体决策审议通过后,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并报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3.运营机构的问题整改。运营机构违反协议的,应按照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实施机构可暂停其运营权限。运营机构未及时完成整改,情节严重的,实施机构有权终止其运营授权。

4.运营机构的退出情形。实施机构要加强对运营机构的退出管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运营机构应按程序退出。

(1)授权运营期满或者因故提前终止的;

(2)运营机构违反协议规定,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3)运营机构被限制开展数据类生产经营活动、出现重大经营风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或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4)其他不适宜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情形。

5.运营机构的退出流程。

(1)发布通告。实施机构在公开渠道上发布关于运营机构的退出通告,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通告内容包含退出授权运营的机构名称、退出原因和相关事宜处理期限等。

(2)停止权限。公示期满后,实施机构及时停止运营机构的运营权限。

(3)删除数据。实施机构确保运营机构及时删除授权运营过程中留存的相关数据。

(4)日志保存。运营机构应将授权运营期间的网络日志全量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5)业务交接。运营机构要确保交接期间已有服务的平稳过渡,妥善移交相关业务和数据,避免因退出引发服务中断、数据安全等问题。

运营机构如主动申请退出,应提前60天向实施机构提交退出申请,包括退出事由、拟退出时间和退出期间业务维系计划等。实施机构收到主动退出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就审核结果进行书面回复,并参照“运营机构的退出流程”完成退出。

6.本细则实施前已获取授权的运营机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对授权事项、授权时间、协议内容等进行完善。

(三)夯实公共数据基础。

1.数据登记和编目。数据提供单位应结合数据开发利用场景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会同实施机构通过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进行规范登记。运营机构应对纳入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编目,并通过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发布,为开发利用机构提供数据资源查询、申请渠道。已纳入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发生变化的,数据提供单位应及时调整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经实施机构审核后重新进行登记。

2.数据资源归集。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公共数据资源归集的相关标准规范,由数据提供单位依托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完成数据资源归集。

3.数据更新频率和方式。数据提供单位应明确纳入授权运营范围数据的更新频率(实时、每日、每周、每月等)、更新方式(全量更新、增量更新等),确保数据鲜活准确。数据更新频率无法满足实际应用场景需求的,运营机构可提出数据更新频率变更申请,实施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响应,并会同数据提供单位重新确定数据更新频率和方式。

4.数据质量管理。运营机构应落实数据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保障数据产品和服务的高可用性。数据提供单位应落实数据供给的主体责任,加强源头质量管控,及时响应授权运营过程中反馈的数据质量问题,确保公共数据资源供给的高质量。实施机构应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校核确认,并督促数据提供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

(四)建设授权运营体系。

1.授权运营平台。运营机构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构建城市数据流通可信空间环境,及时跟踪数据流向,确保所有数据操作均可溯源,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

2.授权运营规范。运营机构应在实施机构指导下,制定符合国家和省市要求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相关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

3.授权运营流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流程应按照“一场景一审批”原则进行,由开发利用机构发起数据场景需求申请,经运营机构、实施机构、数据提供单位审核通过后,进行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

(1)需求申请。开发利用机构应结合市场需求,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提交场景应用及数据需求申请,包含场景名称、场景简介、申请数据、企业及个人信息保护和安全保障方案等。

(2)场景初审。运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开发利用机构提报的场景进行初步审核。

(3)联合评审。初审通过后,实施机构应会同财政部门和数据提供单位组织场景联合评审,对场景的数据范围、使用目的、使用单位等方面进行评估审核。

(4)数据资源接入。联合评审通过后,运营机构应在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提报当前场景的数据接入需求。经实施机构和数据提供单位审核通过后,运营机构将场景所需数据接入至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

(5)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数据提供单位应在全省统一的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进行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

(6)数据产品定价。运营机构应会同开发利用机构合理确定数据产品价格及收益分配比例,并报财政部门和实施机构审核备案。

(7)数据产品开发。运营机构为开发利用机构提供必要的开发利用环境。

(8)数据产品交付。开发利用机构完成模型开发测试后应提交数据产品上线审核,运营机构要审核数据产品的合规、安全、技术等内容,确保产品出入参数的安全合规。产品审核通过后,运营机构与开发利用机构应签署合同,数据产品正式交付开发利用机构使用。

(9)数据产品登记。运营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平台完成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并完成交易备案。

4.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运营机构应制定开发利用机构入驻标准,征集有能力、有场景的开发利用机构入驻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充分挖掘公共数据潜力和市场需求,深度融合多方数据,打造丰富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依托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共同探索和孵化公共数据创新应用场景,打造一批具有创新性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五)建立授权运营机制。

1.数据产品和服务定价程序。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运营机构在不高于省级部门设定的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类数据产品和服务,免费提供;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类数据产品和服务,可收取运营服务费。

2.收益分配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间授权运营收益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维护各参与方合法权益。财政部门要会同实施机构等部门,制定完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相关政策。

3.数据安全保护机制。建设公共数据运营日常监测、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安全审查等机制,充分利用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结合电子认证、数据加密等应用手段,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公共数据运营安全技术框架,确保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责任可究。

4.多主体评价机制。实施机构要对数据提供单位从数据授权范围、数据质量、运营保障、数据贡献等维度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部门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试点示范申请、优秀案例评选等参考。实施机构要对运营机构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功能、运营服务、应用情况和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实际成效等维度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再次申请的运营机构评估结果需在“合格”及以上。运营机构要对开发利用机构从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应用场景、使用情况、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和安全管理等维度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利用机构申请数据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组织保障。定期召开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会议,审议数据授权运营应用场景合规性、开展数据供需对接、评估数据运营风险,统筹协调解决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安全保障。压实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各环节主体责任,确保安全责任到岗到人。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对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处置等工作。

(三)做好监督评估。实施机构可采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成效进行评估。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运营情况、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典型场景情况等,鼓励社会公众对授权运营进行监督。

四、附则

本细则由市大数据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市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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