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创新应用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3-10-18 17:57 来源:山东省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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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大数据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大数据创新应用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大数据局

2023年10月16日


山东省大数据创新应用省级财政支持政策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山东省“十四五”数字强省建设规划》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我省大数据创新应用,夯实数字政府建设基础底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数据创新应用省级财政支持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数字山东”等方面资金予以安排,对各设区市(青岛市除外)大数据创新应用工作,给予不同程度资金支持,实行总额控制。青岛市相关试点资金参照省级标准本地配套解决。

第三条 省大数据局会同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资金申报、评选工作,研究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及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省级财政采取财政奖补的方式,对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县级节点建设、公共数据汇聚治理、重点领域历史数据电子化等方面给予支持。

(一)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县级节点,是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在县级的拓展和延伸。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是全省数据资源汇聚、管理和服务的总枢纽,按照“1+16+N”体系架构规划建设,县级节点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县级数据采集、治理和服务,并将数据统一汇聚至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

(二)公共数据汇聚治理,是将与城市管理、群众生活、企业生产密切相关的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共数据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上进行汇聚和治理,并通过平台统一提供服务。

(三)重点领域历史数据电子化,是针对婚姻登记、人口、不动产登记等高频需求数据存在的历史数据缺失、未实现电子化等情况,开展业务数字化、结构化和标准化工作,并将相关数据汇聚至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统一提供服务。

第五条 本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每年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县级节点建设奖补,主要用于县级数据平台建设、改造和应用服务工作,包括数据资源库建设、数据管理系统建设、数据治理服务、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等。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每年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可择优分配给相关县(市、区)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单个县(市、区)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公共数据汇聚治理类奖补,主要用于水气热、公共交通等公共数据的汇聚、治理和应用工作,包括编制数据目录、开展数据汇聚、数据治理、数据共享服务等。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每年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并可择优分配给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相关开发服务,对每个企事业单位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重点领域历史数据电子化,主要用于重点领域历史信息电子化、数据治理和创新应用工作,包括历史档案补录、数据治理、数据编目、数据服务开发等。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每年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可择优分配给县(市、区)相关业务部门,单个县(市、区)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九条 申报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县级节点建设奖补的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县(市、区)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

(二)近三年内完成省统一部署的公共数据目录梳理、汇聚治理及大数据创新应用等相关工作任务;

(三)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网络、数据安全事件等。

第十条 申报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奖补的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区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

(二)建设完成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市级节点,市级节点具备数据资源存储、管理及安全保障相关能力;

(三)参与过省大数据创新应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等工作,并完成相关任务;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网络、数据安全事件等。

第十一条 申报重点领域历史数据电子化奖补的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区市或县(市、区)相关业务部门;

(二)完成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任务;

(三)近三年内业务领域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网络、数据安全事件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 本项目奖补资金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3〕3号)等制度规范要求实施,按照组织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省大数据局会同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制定资金申报指南,并组织申报。各地以设区市为单位,由各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及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初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 省大数据局会同省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省大数据局提出审核论证意见,确定拟支持地区名单,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申请财政奖补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调度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建设进展,并报送省大数据局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

省大数据局、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定期组织实施绩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安排预算或调整政策的重要参考。其中,重点考核评价以下内容:

(一)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县级节点建设,重点考核评价县级节点数据汇聚、治理、服务、安全等能力建设情况,以及为全省提供相关数据资源支持情况;

(二)公共数据汇聚治理,重点考核评价公共数据汇聚和治理情况、公共数据质量情况,以及公共数据提供服务情况;

(三)重点领域历史数据电子化,重点考核评价历史档案补录和数据治理情况、数据纳入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情况,以及为其他场景提供数据服务情况。

第十六条 各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将资金使用情况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一律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大数据局、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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